|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 职权编码: | 21BYLCJ XK-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2号2009年10月1日)第十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部门规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在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和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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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占用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法定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占用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批复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拟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其他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将省厅核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送达用地单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自治区林业厅核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立占用、征用林地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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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核发出省运输证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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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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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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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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