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 职权编码: | 21BYLCJ XK-9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号)第三十九条:因城镇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99株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二)移植100株至199株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三)移植200株以上或者移出自治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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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予以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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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核发出省运输证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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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法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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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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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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