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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 职权编码: 21BYLCJ XK-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在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和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企业的申请报告书、申请表;经营注册资金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单位相关规定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核发出省运输证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部门规章】《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审核或者审批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时弄虚作假,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和期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三)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四)对现场查验时弄虚作假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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