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职权编码: | 21BYLCJ XK-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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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木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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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产地检疫合格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植物检疫申请;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提供抽取检疫的样品。 )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植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颁发证书的植物和木材进行监督管理,防范有害生物发生。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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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机构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核发出省运输证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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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的;(二)超过年度木材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购许可证的;(三)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伴,(四)纵容、包庇所属森林经营单位滥伐林木的;(五)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七)利用职权参与木材经营活动的;(八)对年度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防治不力,损失严重的;(九)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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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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