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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职权编码: 2BYFGW 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4-583135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照本条例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服务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第七条第二款 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鉴定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签批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予以受理;
3、违反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开展实物勘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
4、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5、在价格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判案的;
6、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照本条例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服务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第七条第二款 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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