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 职权编码: | 5BYGAJ QR-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33400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户口内容变更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定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户口内容变更的,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户口内容变更的当事人,使用户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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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户口内容变更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不应当予以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户口内容变更登记的工作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户口内容变更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收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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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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