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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2BYJTYSJ JC-7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行政法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8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处置责任: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移送上级部门调查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
4.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会公告[2006]8号)第七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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