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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1BYLCJ JC-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全市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营业等相应的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森林防火,及时移送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按时加强森林防火单位和个人监管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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