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政府网站 | 2020-06-28 | 来源:巴宜区政府办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林芝市巴宜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及实施办法(暂行)》已经中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党组2020年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林芝市巴宜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及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巴宜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令第36号)(2019年修订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令第68号)《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2016〕令第8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宜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来源主要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国家调拨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的。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和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对外投资、出租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中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确保实现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归口管理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实物管理,建立年度跟踪制度,最终实现盘亏核销,盘盈增加;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三)全面管理原则。通过流程再造,实行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林芝市巴宜区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监管事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巴宜区实际,制定、修改、完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办理相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二)定期清理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三)配合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按照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使用单位是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具体责任部门;
(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申报、维修申请、保养申请、录入固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处置申报,做到“账、卡、实”相符;
(三)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切实掌握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并在年终将盘点结果上报区财政局;因瞒报、漏报造成国有固定资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使用单位相关责任。
(四)基建项目修建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至使用单位,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由使用单位及时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落实资产登记管理使用主体责任;及时上报区财政局,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手续移送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履行资产监管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建立、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报区财政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四条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财政局、领导小组或区政府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固定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使用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填报《林芝市巴宜区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照以下流程予以处置:
(一)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需拆除的严格按照《林芝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处置机动车辆,严格按照《林芝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三)处置固定资产,单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核;3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核;2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及时填写《林芝市巴宜区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财务人员审核同意后,履行正式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结果:
(一)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巴宜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流程规定是固定资产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使用单位应依据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流程规定,及时调整相关账务,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六章 监督、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动态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应积极配合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主动接受各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对外投资等收益情况的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同级财政局备案。对出现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擅自配置、处置固定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固定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固定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其他利用固定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文所涉及相关办法更新后,按照新规执行,不再上会研究。
抄送:区委各部委,各驻军部队,各人民团体,区人大办、政协办,
区法院、检察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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