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职权编码: | 11BYZJJ XK-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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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住建局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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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1 申请报告 2 项目选址申报书 3 用地红线图 4 规划选址意见 5 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城镇体系规划中的位置图 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位置图 7 在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位置图 8 在城市专项规划中的位置图 9 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位置图 10 项目情况说明 11 专家论证意见 12 听证意见 13 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14 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5 电子文档 16 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审批的需要提供规划审查相应阶段的审查意见 1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件 18 其他:项目涉及河道改变需提供河道审批件 19 项目涉及岸线利用需提供岸线审批件 20 项目涉及港口需提供港口审批件 21 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件 22 项目涉及山体开挖需提供水土保持报告审批件 23 项目涉及海洋使用需提供海洋使用审批件 24 项目涉及文物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5 项目涉及耕地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意见 26 可行性研究报告 27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文件依据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序号申报材料名称 1 申请报告 2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 3 用地红线图 4 规划选址设计条件 5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中的区位图 6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位置图 7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分区规划中的位置图 8 项目平面布置图 9 现状照片 10 项目情况说明 11 专家论证意见 12 听证意见 13 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14 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5 电子文档 16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尚未审批的需要提供规划审查相应阶段的审查意见 1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件 18 其他:项目涉及河道改变需提供河道审批件 19 项目涉及岸线利用需提供岸线审批件 20 项目涉及港口需提供港口审批件 21 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件 22 项目涉及山体开挖需提供水土保持报告审批件 23 项目涉及海洋使用需提供海洋使用审批件 24 项目涉及文物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告知依规受理或不受理(不予以受理应当书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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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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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部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换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八条第六、七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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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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