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产权转让审批、审核上报、备案 | 职权编码: | 27LZGZW QT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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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请示;产权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转让方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备案)或不予批准(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重大产权转让事项,依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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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未上报的; 4.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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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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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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