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职权编码: | 6BYMZJ JF-3-2 |
子项: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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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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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个人申请一份五张,村委会入户调查表和审批表一份三张,结离婚证明、病情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收入及资产证明,以及村集体民主评议情况及会议纪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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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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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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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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