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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职权编码: 6BYMZJ JF-3-2
子项: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行政规章】《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07〕55号)第二条:持有我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中的不同成员实施分类保障。分类保障对象分为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三类。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通过协议委托当地金融、邮政机构发放,保障对象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指定地方领取。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发放。不会安排生活的保障对象,可以每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给付实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个人申请一份五张,村委会入户调查表和审批表一份三张,结离婚证明、病情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收入及资产证明,以及村集体民主评议情况及会议纪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并实地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定期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督查低保资金落实情况,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有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财产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行政规章】《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07〕55号)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意见的;(二)随意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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