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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职权编码: 13BYSLJ QT-5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水利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1年10月29日)第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部委文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及时给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证据;允许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公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或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公诉,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给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规定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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