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开工备案 | 职权编码: | 13BYSLJ QT-5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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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现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及时给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证据;允许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公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或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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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给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规定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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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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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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