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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职权编码: 11BYZJJ QT-6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住建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县住建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转包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执法相关文书并专报是住建局,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人员,报市住建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市住建局的反馈信息。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为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独身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万户之手或则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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