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宜区政府网站 | 2022-04-24 | 来源:巴宜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 乡镇政府(街道办)法定行政权力清单 | ||||||
| 共计12项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权利下放单位 |
| 1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说明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5.送达责任:公示审核结果。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
| 2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3.审核责任:作出审核意见 (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说明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5.送达责任:公示审核结果。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
| 3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
| 4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应急管理局 |
| 5 | 行政检查 | 对村( 居) 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 居) 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1. 受理责任: 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相关砌块及时上报。2.调查责任:根据安排,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委组织部 |
| 6 | 行政检查 | 换届后村( 居) 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1.检查责任: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情况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对没有及时移交的村(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完成移交工作。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委组织部 |
| 7 | 行政检查 | 村( 居) 民自治章程、村( 居) 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1.审核责任:重点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责令并指导改正。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委组织部 |
| 8 | 行政检查 | 村( 居) 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委组织部 |
| 9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林业和草原局 |
| 10 | 其他类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耕地建设住宅审核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农村农业局 |
| 11 | 其他类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1.执行责任: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乡镇政府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2.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
| 12 | 其他类 |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加强辖区未登记、有寺无僧宗教活动场所和修行点的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流动从事民间宗教活动人员、区外学经回流人员的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第六十一条 |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 |
下放行政权力单位:巴宜区民宗局 |
责任编辑: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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