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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责任编辑:达珍    来源: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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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9号)和《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政办发〔2024〕59号)等规定,经林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林芝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所列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拟提请以林芝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提前商市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特别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8号)要求执行。

三、《林芝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实际,及时增减并经林芝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并纳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公布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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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林芝市人民政府

林芝市人民政府

二、林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芝市投资促进局、林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林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林芝市教育局(林芝市体育局)

林芝科学技术局

林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林芝市数据管理局)

林芝市公安局

林芝市民政局

林芝市司法局

林芝市财政局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芝市自然资源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林芝市交通运输局

林芝市水利局

林芝市农业农村局(林芝市乡村振兴局)

林芝市商务局

林芝市文化和旅游局(林芝市文物局)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林芝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林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林芝市审计局

林芝市外事办公室(林芝市边界事务协调办公室)

林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芝市知识产权局)

林芝市信访局

林芝市统计局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芝市能源局

林芝市医疗保障局

林芝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林芝市城市管理局

林芝市移民安置管理服务局

三、中(区)直部门

林芝市消防救援支队

林芝市税务局

林芝市烟草局

林芝气象局

林芝市邮政管理局

四、其他部门

林芝市档案局

林芝市公务员局

林芝市新闻出版局

林芝市版权局

林芝市广播电视局

林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林芝市侨务办公室

林芝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