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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费的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征地补偿费的给付 职权编码: 10BYZRZYJ GF-1
子项:
行使主体: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相关科室进行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参保职工在生育流产津贴、男职工待遇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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