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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编码: 9BYRSJ JF-1-2
子项:

本级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2012年11月1日)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相关处室进行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督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参保职工在生育流产津贴、男职工待遇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地方规章】《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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