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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编码: 9BYRSJ JF-1-3
子项:

本级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培训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相关处室进行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督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一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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