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 职权编码: | 9BYRSJ JF-1-3 |
| 子项: | 本级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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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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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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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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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一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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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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