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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给付 职权编码: 17BYWJW JF-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人员姓名、性别、户籍地、身份证等自然情况、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情况、疾病、残疾、死亡等情况进行核查。
3.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办理发放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权益信息并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复核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限期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速去、收受好处的;   
4.非法占有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补助金和抚恤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三)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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