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 | 职权编码: | 17BYWJW JF-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 咨询电话: |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免费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对其进行治疗; 2.告知责任:对确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告知监护人; 3.监管责任: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者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并对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初筛检测和治疗。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网站导航: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