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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的补助、抚恤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的补助、抚恤 职权编码: 17BYWJW JF-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人员姓名、性别、户籍地、身份证等自然情况、参与艾滋病防治情况、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况进行核查。
3.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办理发放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权益信息并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补助和抚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被挪用、截留、私分的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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