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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患者免费诊查及治疗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肺结核病患者免费诊查及治疗 职权编码: 17BYWJW JF-5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免费提供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对其进行治疗;                         
2.告知责任: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应当将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告知监护人; 

3.监管责任: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结核病指南的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提供预防传播的检查、诊断、治疗等服务,并对接受结核病人免费提供诊查及治疗。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未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结核病传播、流行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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