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义务兵发放优待金 | 职权编码: | 22BYTYJRSWJ J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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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咨询电话: | 0894-5538181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二条:为体现对义务兵家庭的照顾和优待,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即士兵服义务兵期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一按两年24000元的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第二十三条:两年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0000元,自主就业退出现役士官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役满11年的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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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求助人员进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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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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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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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追责对象范围: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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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责任编辑:马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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