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核定、计发 | 职权编码: | 18BYYBJ JF-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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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医疗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17655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地方规章】《林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核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以及账户管理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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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本地农行卡复印件各一张,出入院证、医药费用清单及票据、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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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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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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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马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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