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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核定、计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核定、计发 职权编码: 18BYYBJ JF-3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 0894-581765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37号)。二、医疗救助范围  凡持有我区常住人口户籍的城乡居民、跨省安置退休人员以及医疗关系在藏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1、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残儿童等重点救助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 #40;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的150%以下& #41;、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人、重特大疾病患者(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致使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了困难人员等一般救助对象。

【地方规章】《林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核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以及账户管理等业务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本地农行卡复印件各一张,出入院证、医药费用清单及票据、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意见,填写医疗救助救助凭证,转县财政局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
6.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马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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