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 | 职权编码: | 22BYTYJRSWJ JF-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咨询电话: | 0894-5538181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死亡证明;遗属户口所在地证明;工资证明);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文书,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管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
||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备注: | 追责对象范围: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马婉玲
网站导航: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