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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编码: 18BYYBJ JF-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07年1月8日)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15年11月11日)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定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相关处室进行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督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参保职工在生育流产津贴、男职工待遇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地方规章】《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76号)第三条第三款: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业务;负责与具备定点资格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有关统计报表。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全额列入预算安排,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自治区和各地(市)两级统筹。自治区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含派驻拉萨市各县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自治区的生育保险;各地(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及及其职工,以及在各地(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各地(市)的生育保险;自治区和各地(市)派驻外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的生育保险。《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三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区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合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等相关政策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等工作。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建档、管理和待遇支等工作;建立健全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基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有关统计报表。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属地化管理,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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