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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资助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资助 职权编码: 3BYJTJ JF-1-1
子项: 1-1 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及残疾学生提供资助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教体局 咨询电话: 0894-582494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给付。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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