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资助 | 职权编码: | 3BYJTJ JF-1-2 |
| 子项: | 1-2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教体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24941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给付。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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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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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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