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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给予经济补偿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给予经济补偿 职权编码: 21BYLCJ JF-2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里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巴宜区人民政府 电话:0894-588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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