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向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 职权编码: | 21BYLCJ JF-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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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32号)第二十七条: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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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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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里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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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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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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