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职权编码: | 21BYLCJ JF-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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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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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里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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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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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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