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宜区政府网站 | 2026-08-06 | 来源:网信巴宜区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在2025年7月17日公布的基础上重新调整确认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将调整后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部门)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1个)
林芝市巴宜区国家保密局
林芝市巴宜区机要保密局
林芝市巴宜区档案局
林芝市巴宜区密码管理局
林芝市巴宜区编译局
林芝市巴宜区广播电视局
林芝市巴宜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林芝市巴宜区新闻出版局
林芝市公安局巴宜分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林芝市巴宜区税务局
林芝市巴宜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芝市巴宜区统计局
林芝市巴宜区农业农村局
林芝市巴宜区教育局
林芝市巴宜区文化和旅游局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林芝市巴宜区应急管理局
林芝市巴宜区审计局
林芝市巴宜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林芝市巴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林芝市巴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芝市巴宜区水利局
林芝市巴宜区城市管理局
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林芝市巴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林芝市巴宜区消防救援大队
林芝市巴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芝市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林芝市巴宜区民族宗教局(中共林芝市巴宜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有关事项
(一)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三定”方案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区司法局303办公室)备案。
(三)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重新审核、备案并同时在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四)在巴宜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如:巴宜区国家保密局、巴宜区档案局等)行使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芝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本级人民政府不再公布。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七)巴宜区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警务站及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八)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需依法取得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王怀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导航:
工信部备案:藏ICP备11000170号-3
藏公网安备 54262102000040号网站标识码:5426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