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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楼市政策的通知

责任编辑:林国铭 来源:网信巴宜区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楼市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各地(市)有关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楼市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政策,继续巩固我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扎实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实施自治区楼市政策

各地(市)、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2023年3月25日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藏政办函〔2023〕2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要求,结合行业职能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指导服务,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实化到地(市)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地(市)切实落实好购房补贴配套资金,进一步压缩购房补贴审批流程、简化发放程序,加快推进购房补贴发放进度,加大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见效。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二、实施利差补贴政策

对在我区未缴纳满三年社保的区外人员在我区范围内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按照实际贷款利率与补贴期限对应的西藏金融机构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的差额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购房补贴及地(市)购房配套资金中支出,具体补贴期限和补贴办法由地(市)根据实际制定实施。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三、鼓励推广预抵押登记政策

为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和坚决杜绝一房多抵现象,鼓励各地(市)对辖区内有开发贷款或其他情况导致土地处于抵押状态的楼盘,经各方协商一致,取得楼盘土地抵押银行书面同意后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予以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为购房者提供便利和支持。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四、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各地(市)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区购房所在地(市)、县(区、市)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由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地(市)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机构据此执行。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金融机构,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五、加大对多孩家庭购房支持力度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第三套时认定为二套住房。由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地(市)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机构据此执行。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金融机构,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各地(市)加大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公积金政策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让更多人群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

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各地(市)持续落实好《若干政策》规定的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可延长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现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的支持政策。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税务局

八、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各地(市)认真落实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对在我区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西藏金融机构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加点20BP的政策执行。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金融机构

九、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

各地(市)认真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精神,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工人工资支付。银行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压缩办理时限、加快审批流程,依法依规给予企业办理预售资金提取,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资金,坚决防止因资金监管不到位引发新的风险。地(市)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让购房人放心购房。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十、实施精准供地

各地(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地(市)结合本地房地产发展形势,科学统筹做好土地供应规划,优化调整房地产刚性和改善性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地(市)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用地供应量,确保用地供需平衡,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十一、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

各地(市)结合实际,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对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优质地块,积极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对试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依法享受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机构

十二、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

各地(市)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加大对区内外购房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购房群体“应知尽知”,达到“群众得实惠、企业获发展、市场迎复苏”的效果。采取举办房交会、宣传推介等多种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充分挖掘市场消费潜力。支持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
十三、落实各方责任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主体责任,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主调整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区、地(市)两级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解读中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充分释放政策效应,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属地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地(市)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各地(市)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