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农机加油一卡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巴宜区农业生产用油供应的稳定,更好地支持“三农”,服务“三农”,促进巴宜区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的零散油只限柴油)。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机加油一卡通,是巴宜区农业农村局制作发行,具有证明其身份,由农牧民群众、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持有的卡,以下简称“农机加油卡”;持有农机加油卡的农牧民群众、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持卡人”,加油者需持有农机加油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村居(委)会加油证明,且三证信息一致,方可加油。
第三条 农机加油卡具备如下功能及便利:
(一)优先保障供应。在农忙和成品油供应紧张时节,持卡人在我区范围内指定的加油站点加油,可享受优先保障供应。
(二)简化加油程序。农机加油卡替代了以往农机加油需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证明,简化了以往的加油程序,真正做到了便民利民。
(三)其它优惠服务。持卡人申办农机加油卡免工本费;农忙季节,持卡人可获得加油站点提供的自带专用容器加油服务。
第四条 部门职责与管理权限及范围:
(一)农牧部门:牵头制定《农机加油一卡通管理办法》;牵头做好《农机加油一卡通管理办法》宣传工作;负责制作农机加油卡申领表;负责农机加油卡的制作与审批发放;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农机加油一卡通实名制审核工作;协助我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农机加油一卡通管理办法》;负责农机加油卡在巴宜区指定加油站点的实施;负责与加油站点签订《农忙季节供油安全责任书》;负责所购买的零散成品油在运输途中,路过公安检查站时的检查工作;负责倒卖油料等违法行为的调查执法工作;加强对“农机加油一卡通”使用的监管能力。
(三)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油源,保证指定经营企业的油品供应,掌握各指定加油站点农机加油卡销售情况,管理指定加油站点的油品市场,掌握指定加油站点的台账、票据等制度的健全,负责各加油站点在油品供应上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加油站点以其他形式非法销售走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加油站点依法经营;负责协调各加油站点农机加油卡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农机加油卡使用
第五条 农机加油卡仅在巴宜区所辖范围内指定加油站点使用,一天内累计使用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六条 农机加油卡加油条件:购油者必须出示农机加油卡和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以及所在村(居)加油证明,且三证信息需一致。
第三章 零散成品油管理
第七条 农忙季节,持卡人严格按照本办法购买零散成品油(柴油);非持卡者购油,需严格遵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及《巴宜区维稳办关于零散成品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持卡人购买零散成品油程序,经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加盖公章后(证明有效期为24小时),携带农机加油卡、本人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农机加油卡与本人证件要一致)到指定加油站点购买零散成品油。
(一)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量,每天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60公升。
(二)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购买零散成品油,不仅携带加油卡,同时需要作业服务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方可加油。
第九条 加油站点销售零散成品油时,加油站点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农机加油卡和身份证件以及村(居)加油证明,确保三证信息与持卡人一致,并做好相关登记存档工作,如有以下情形加油站点不得向其出售零散成品油:
(一)农机加油卡上身份信息和持卡人身份信息以及村(居)加油证明不一致的。
(二)所携带设备容器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三)非指定加油站,无提供与本办法相对应的零散成品油供应服务。
第十条 所购买的零散成品油在运输途中,路过公安检查站时需接受检查,公安检查站要认真核对运油车辆是否具备农机加油卡、村(居)加油证明、身份证信息,凡手续不齐信息不一致的的,一律予以查扣。
第四章 农机加油卡监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农机加油卡。不得出让、转借他人,因出让、转借他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发现有出让、转借以及套购柴油倒卖等行为,一经查实,即予注销,并不得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把源头审核关,严禁跨县(区)申领。
第十三条 加油站点必须遵守国家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做出擅自加价、搭售机油、掺杂和收取额外费用等行为。
第十四条 农机加油卡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监管不力、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加油站点具有以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核对农机加油卡、证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手续的。
(二)超过规定数量,随意进行销售的。
(三)向储运设备容器不合格的持卡人销售零散成品油。
(四)未按照规定做好登记存档工作的。
第十七条 持卡人具有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让、转借农机加油卡的。
(二)非法储存、倒卖零散成品油的。
(三)运输零散成品油拒不接受公安检查站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宜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