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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巴宜政规(2020)1号林芝市巴宜区异地扶贫开发产业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马婉玲 来源:巴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巴宜区异地扶贫开发产业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为明确异地扶贫开发产业项目收益资金(以下简称“收益资金”)使用范围,规范和强化资金的管理,确保收益资金切实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林芝市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按照《巴宜区脱贫成效巩固方案》,参考《关于构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林脱贫指〔2017〕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扶贫开发产业项目及收益资金是指:

(一)巴宜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或区政府、区直相关部门立项,使用国家扶持产业资金或扶贫金融信贷资金建设的各类产业项目。涵盖:农、牧、林、水、旅游、建筑、能源、商服及农业综合开发等各个类别的产业发展。

(二)异地扶贫开发产业项目建设主体包括: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含: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投公司、旅游发展公司)、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致富带头人等。

(三)收益资金是指:由异地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的实施,除直接带动农户现金增收以外,根据建设主体与区扶贫办、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带动协议中需要上缴的现金收入。包括巴宜区农牧业龙头企业、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城投公司、旅游发展公司等企业通过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经营性收益上缴部分。

第三条收益资金使用遵循“扶贫优先、政府决策、完善制度、严控风险、规范使用”的基本原则,遵守《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二章收益资金的筹措

第四条收益资金主要来源于异地扶贫开发项目的收益,其中以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异地扶贫商住楼”、“异地扶贫商租房”“建筑构件产业园”三个项目的经营收入为主,以区扶贫办、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各乡(镇)、企业、合作社签订的带动协议应缴纳资金为辅;同时,也可将区委、区政府指定的其他资产性收益作为资金来源,支持用于精准扶贫;各乡镇取得相关收益不得以收坐支,应足额上交至巴宜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涉及其他筹资的,按投入比例进行上缴),由巴宜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在当年年底前上缴至巴宜区国库。

第五条收益资金的额度根据以上个项目的市场经营额和各企业、合作社实际上缴的资金来确定,上不封顶

第六条  收益资金收集由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具体负责单位,区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协作收集。

第三章使用对象、范围及方式

   收益资金扣除必要的扶贫产业贷款(含市级统贷资金)偿还和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建筑构件产业园运营费用(含扶贫公司直接带动贫困户就业人员支出)、管理费用、税费外,主要用于精准扶贫和巩固脱贫成果工作。

收益资金使用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户、与建档立卡户收入相近的边缘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从事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及致富带头人。

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收益资金优先用于贫困户(脱贫户)的农牧产业和自主创业项目扶持;倾斜用于老、弱、病、残、特殊贫困户家庭学生的补贴补助和区政府本级设立的扶贫开发岗位、劳务补贴支出;可用于村集体项目、企业项目和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建设。

收益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是用于项目扶持,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发展的到户种植、养殖、自主创业类项目,信贷贴息、保险等,每户每年不超过5万元;扶持村集体、集体合作社或企业作为主体建设的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民族手工艺、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商贸流通等项目,村集体、合作社项目按照扶持资金与自筹资金1:1的比例标准投入,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企业发展的项目,扶持资金与企业自筹资金按照1:2的比例扶持,实现撬动社会资金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主要用于优先吸纳贫困户就业和集中连片流转群众土地的企业(国有资金已扶持的不再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用于巴宜区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贫困残疾人户、因病致贫户的资助、捐助,具体额度根据家庭不同情况,由本人进行申请,乡镇审核,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扶贫开发岗位、劳务补贴、特殊贫困学生的补贴补助,具体额度参考自治区生态岗位标准,必要时可适当提高上限。三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包括村内“十项提升”工程。四是用于激励贫困户巩固脱贫成果,开展“志、智”双扶工作。为主动自我发展生产巩固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和到户项目发展效益好的农户进行激励,每户每年最高奖励5000元。激励户的确定由乡镇负责初选(每年一次,每乡镇不超过5户,不得连续享受),经民主评议、公示后上报,由区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五是用于激励村党支部及项目主体,开展减贫带贫工作。为通过村集体经济或项目带动困难群众增收明显,带动效果好的进行激励,优秀带贫集体每年最高激励资金2万元,激励资金主要用于为民办实事或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优秀带贫集体的确定由乡镇负责初选(每年发放一次,每乡镇不超过2个,不得连续享受),经民主评议、公示后上报,由区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 收益资金由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收集,在扣除第七条的必要资金和已安排的保洁员工资及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不用上缴资金外,其余全部上缴区财政局国库,次年,巴宜区财政局将全部上缴资金安排预算(其中:各乡镇上缴的收益资金,原则用于本乡镇扶贫工作,由原乡镇提出安排计划,如:统贷资金偿还等),设立“专账、专人”进行管理;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使用者申请、村审核、乡(镇)复核、村乡(镇)两级公示、区扶贫办组织汇总初核、区政府会议决定、财务一支笔支出”的程序进行办理;项目扶持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资金拨付;补助、补贴和捐助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以现金发放,直接发放到卡、到人;确实需要现金发放的,需由使用者辖区乡(镇)、社区管委会、街道办的财务人员出具报账、拨款手续和建立发放记录档案。

第十收益资金按以下程序使用:

(一)使用者申请。一是项目实施主体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脱贫和增收为目标,结合实际申请扶持项目;二是贫困户(边缘户)本人根据家庭情况进行申请扶贫开发岗位、劳务补贴、特殊贫困学生的补贴补助、医疗资助捐助等。

(二)村审核。结合项目实施地点和贫困户(边缘户)实际,对上报的产业项目和申请的扶贫开发岗位、劳务补贴、特殊贫困学生的补贴补助、医疗资助捐助等,对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乡(镇)复核。乡(镇)结合项目实施地点和贫困户实际,对上报的产业项目和申请的扶贫开发岗位、劳务补贴、特殊贫困学生的补贴补助、医疗资助捐助等,对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复核。

)村乡(镇)两级公示。复核通过的扶持项目或各种补贴补助,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扶贫办)。

)区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区扶贫办组织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扶持项目或各种补贴补助,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我区产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形成书面材料。

)区政府会议决定。区政府会议根据区扶贫办的请示,研究是否实施扶持项目或发放补贴补助。

)财务一支笔支出。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的扶持项目或补贴补助,由区财政局按照县级报账制,实行财务一支笔支出。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  扶贫办、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照签订的带动协议或运营协议,及时收存项目收益资金,按年度扣除必要支出外,年底进行结算,其余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局国库由区财政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收益资金由区财政局设立专账负责进行缴存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区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区财政局年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一次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结余情况及时通报区扶贫办和各乡(镇)扶贫专班;区扶贫办根据库存资金额度和各乡(镇)、村委会、贫困户(脱贫户)提出的使用申请,编制使用计划,报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区财政局负责对收益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和群众、社会的监督。

第十各乡(镇)、村委会、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区纪委、财政、扶贫部门加大联合督查,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收益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对申请实施的项目和贫困户(边缘户)申请扶贫开发岗位、劳务补贴、特殊贫困学生的补贴补助、医疗资助捐助等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申请者违规使用资金要及时阻止,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 收益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进行报告,降低收益资金的使用风险。

第十收益资金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算,使用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和林芝市政策调整,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及时进行清理核算,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优先用于上级扶贫统贷项目资金的偿还。

第五章附 

第十  本办法由巴宜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