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欢(身份证号:1306281982******1X):
经调查,你未取得《诊所备案信息凭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2日被发现在我辖区内通过皮下注射玻尿酸、平皱营养素进行医疗活动,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单位已于2023年7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0704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单位依法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81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巴宜区支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81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