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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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剑锋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责任编辑:林国铭 来源:林芝市巴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   【字体:

郭剑锋(身份证号5102261972******94):

经调查,你未取得《诊所备案信息凭证》《医师执业证书》,2023918日被发现在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B3-13-103号出租屋内提供针灸、针灸放血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关已于2023年112通过巴宜区政府网站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0926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22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巴宜区支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202401221144

林芝市巴宜区卫生健康委    

20241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