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巴宜政发〔2025〕21号
关于启用“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工作,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经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用“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包括:除“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外,其他各类行政复议文书。
二、“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由林芝市巴宜区司法局负责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使用。“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附件:“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样式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