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9时许,巴宜区迎宾大道**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工人傅某在楼顶平台打孔作业时,意外坠落至一楼户外地面,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
巴宜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巴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巴宜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巴宜区迎宾大道**号“8·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区长董宁辉担任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查阅资料等,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初步调查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且机器故障引发的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4年8月31日早上9时许,工人傅某(死者)与刘诚在巴宜区迎宾大道**号楼顶打孔作业时,台式打孔机因卡顿旋转,将傅某甩出,坠落至一楼户外平台。
(二)事故相关人员
1.袁某,男,汉族,1998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090219980408****,是装修工程承包方,未成立公司,无营业执照,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杨某君,女,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53332119870621****,是装修房屋房东。
3.傅某(死者),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2719670917****,为装修工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7日,房东杨某君与袁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其位于迎宾大道**号**楼顶的房屋全部装修交给袁某进行建设,包括水电、粉刷、瓷砖等,并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之后袁某找到刘某兵、傅某、刘某等人负责装修工程中水电等工作。
2024年8月31日早上9时许,工人傅某(死者)与刘某在巴宜区迎宾大道**号楼顶阳光房房顶打孔作业时,台式钻孔机钻头打至房顶钢板加强筋,钻头卡顿致使设备主体旋转,将傅某甩出坠落至一楼户外平台,事故发生时,现场无警示、无防护栏、台式钻孔机底座未固定,傅某本人未佩戴安全带。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刘某立刻拨打了120,上午9时30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开展抢救工作,因死者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9时37分,巴宜区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接报后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到达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对相关当事人展开调查询问,进行现场勘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维持现场秩序,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经民警调查,刑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初步排除刑事案件。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济民医院120救护人员于9时30分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
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调查组协调,死者家属和承包方达成一致意见, 承包方先承担人民币53万元(含丧葬费)的赔偿金,事故相关人员自行内部协商分担费用,并签订赔偿协议。承包方袁某现已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第一笔赔偿金 20万元,剩余款项后期支付。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应急处置开展有序,未发生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傅某,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2719670917****,系装修工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包含事故赔偿、行政罚款、事故调查费用等内容,共计约8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死者傅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未佩戴安全绳,未固定台式钻孔机底座。二是安全隐患未辨识,设备及钻头选型不合理作业点下方钻孔行程内存在钢板及加强筋,钻孔作业过程中达到加强筋,钻头卡顿致使设备主体旋转。
经过初步调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装修承包人袁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与装修工人傅某等人签订劳务协议,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未对傅某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培训。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袁某为现场实际负责人,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护栏、警示标识缺失等隐患未及时治理。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傅某(死者),迎宾大道**号装修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傅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
袁某,房屋装修承包方。在不具备装修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装修工程,未与房东签订有关协议。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白玛岗街道办事处依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区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董宁辉对白玛岗街道办事处二级主任科员刘绍海进行提醒谈话。
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街道办事处一是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城市安全发展等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真正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二是要扎实抓好安全管理,尤其是家装行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深刻汲取住宅装修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住建、城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部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停止装修等管控措施,坚决抓好整改,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落到实处,要加大对辖内住宅装修领域检查频次和密度,组织召开辖内装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压实责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毫不松懈的抓好隐患排查整治。拧紧住宅装修安全管理责任链条。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装修行业存在的隐患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装修从业人员技术素质、风险辨识能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落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安委办〔2021〕4号)文件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白玛岗街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好后期整改工作,并于事故调查结案后10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林芝市巴宜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