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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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责任编辑:盛笛 来源: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部分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明细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总表

三、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相关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

第三部分 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司法局由司法局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巴宜区司法局是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履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职能,司法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范围包括普法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各项工作的职能如下: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简报、新闻报道、会务、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以及对外接待和协调联络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业务调研工作。

普法宣传: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承担中共林芝市巴宜区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适应性帮扶和考核奖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管理负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核,确认案由,提出予以援助或不予以援助的意见;负责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统一领取、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的宣传、总结工作;完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人民调解作: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安置帮教工作:调查研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关情况,抓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具体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工作,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服务,创造就业条件;及时确定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象,建立帮教网络,了解思想动态和其表现情况,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刑释解教人员反映的问题;负责草拟和编号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文件,简报等材料;制定安置帮教制度,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做好造册登记建档工作和衔接帮教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重点管理和帮教,做到不漏管、不失控、预防重新违法犯罪;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解决生活出路等问题。

(二)部门机构设置

巴宜区司法局内设机构6个,包括办公室普法宣传室社区矫正工作室、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安置帮教工作室。

第二部分

司法局2019年决算明细表

(详见附表1-8)

第三部分

司法局2019年度

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司法局收入预算数254.84万元,调整预算数669.22万元,收入决算数669.22万元。

2019年司法局支出预算数304.45万元,调整预算数718.82万元,支出决算数359.7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数49.61万元。

二、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19年全年总收入669.22万元,财政拨款收入669.22万元。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全年总支出为359.71万元,基本支出359.71万元。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财政拨款支出359.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9.71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司法局工资福利支出250.2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0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4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335.04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7.71万元。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0.89万元。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3.9万元。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0.25万元。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11.91万元。

五、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说明

为有效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我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在保证正常工作开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节约潜力,从源头上控制了“三公”经费的支出,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打造了高效、廉洁、节俭、务实的机关。

2019年巴宜区司法局“三公”经费预算总数5.87万元;支出总数2.2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8无增减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2.29万元,2018年相比增长13.97%。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部为1辆公车运行维护费。开支主要用于购买车辆保险、车辆保养、燃油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组前来考察干部,调研等活动支出。

主要做法:

1、公务用车费:一是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二是我部办公室统一管理,制定公车使用制度;三是我部车辆状况较新,无需太多的维修。

2、公务接待:一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二是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三是根据“八项规定”后,我部接待任务逐步减少,如有特别需要接待的均安排在我区食堂。

      司法局2019“三公”经费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数

决算数

备注

合计

5.87

2.29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52

 

3.公务用车经费

2.35

    2.29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35

2.29

 

      (2)公务用车购置

 

(说明1.介绍“三公”经费总体情况,对分项支出具体情况、与上年决算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作详细说明。2.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详细说明)

六、2019年度机关运行情况说明

(一)2019年本部门(含下属单位)履行一般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维持机关运行,用一般公用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合计359.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9.71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内容

行政经费由基本支出和一般行政支出两部分组成;

1.基本支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住房补贴等;二是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购置费等。

2.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包括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等)、专用材料费、干部培训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七、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9年巴宜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总额为14.6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14.61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912月31日,巴宜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九、重点、重大项目信息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19年巴宜区司法局实施预算绩效项目0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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