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剑锋(身份证号5102261972******94):
你未取得《诊所备案信息凭证》《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9月18日被发现在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B3-13-103号出租屋内提供针灸、针灸放血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0926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林芝市巴宜区卫生健康委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如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092601号)
附件:郭剑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